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6條 法規:監察院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院(處)務目 第16條 訴願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開會時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