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第10條 法規: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第10條 中央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派主管人員一人為連絡人,協助各委員會或各組巡察委員,處理巡察有關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