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法規:監察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相關法規 監察法母法 第五章 調查 第30條 調查報告應陳請院長核閱,但委員批辦之調查案件,應先會批辦委員。調查報告經院長核閱後,應送各有關委員會處理之。監察院會議決議調查之案件,各委員會應將處理之結果提報監察院會議。委託各機關調查之案件,其查復文件,除由委員會決議委託調查案件由各該委員會處理外,由監察業務處簽註意見送請批辦委員或值日委員核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