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監察委員依籤定席次輪派調查案件,及依院會或各委員會之決議推派調查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監察委員調查案件,依籤定席次輪…
- 第24條監察委員自動調查案件,應先向監察業務處登記。同一案件,已否經本院派查或由委員自動調查,應由監察業務處查明通知新登記之委員…
- 第26條監察委員調查中之案件,如發現彼此案情相關連或同一者,應簽請院長核定並由最先調查之委員調查;但特殊案件,院長亦得商請調查委…
- 第27條調查案件被調查人之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調查。但其行政責任應以犯罪成立與否為斷而認為有必要者得停止調查。偵…
- 第28條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有妨害國家利益者,係指妨害國防、外交上應保守之機密而言。
- 第29條依本法第三十條委託調查之案件,受委託之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以書面答復監察院,如逾兩個月尚未答復者,由監察院函催…
- 第30條調查報告應陳請院長核閱,但委員批辦之調查案件,應先會批辦委員。調查報告經院長核閱後,應送各有關委員會處理之。監察院會議決…
- 第31條調查案件經處理後不成立彈劾案、糾舉案或糾正案者,原調查人員、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申請覆查。申請覆查期限,自本院將調查…
- 第32條原調查人員申請覆查,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被訴人應負違失責任者為限。
- 第33條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覆查,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限: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推翻或動搖原調查認定之事實者。二、對案情…
- 第34條申請覆查案件之審查及覆查報告之處理,由各相關委員會為之,但監察院會議決議調查之案件,委員會審查處理之結果,應提報監察院會…
- 第35條申請覆查案件,已逾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期限或未符合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經原調查人員或其他監察委員二人以上認為有覆查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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