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法規:監察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相關法規 監察法母法 第四章 糾正 第20條 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接到糾正案,逾二個月尚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實答覆者,有關委員會應召開會議討論,得經決議以書面質問,或通知行政院或其所屬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到院質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