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監察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相關法規 監察法母法 第四章 糾正 第18條 監察委員提案糾正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由各有關委員會審查決議提出之。各委員會審查未提案糾正之調查報告或委託調查之查復文件認為有提案糾正必要者,應推請調查委員或其他委員提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