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20-1條 法規:監察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相關法規 監察法母法 第四章 糾正 第20-1條 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對於糾正案,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答覆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如有藉故敷衍、推責、延宕,或不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或經質問後仍未切實改善,或改善後就同一性質之事件仍一再發生相同、類似違失情事者,經調查屬實,對該主管長官,得逕依本法第六條或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