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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條(刪除)
- 第6條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 第8條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
- 第9條彈劾案之審查,應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之。
- 第10條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而提案委員有異議時,應即將該彈劾案另付其他監察委員九人以上審查,為最後之決定。
- 第11條彈劾案之審查委員與該案有關係者,應行迴避。
- 第12條監察院院長對於彈劾案,不得指使或干涉。
- 第13條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審查決定確定前,不得對外宣洩。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確定後,應公布之。其涉及國防、外交或其他法…
- 第14條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
- 第15條監察院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有涉及刑事或軍法者,除向懲戒機關提出外,並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 第16條彈劾案經向懲戒機關提出,及移送司法或軍法機關後,各該管機關應急速辦理,並將辦理結果迅即通知監察院轉知原提案委員。懲戒機關…
- 第17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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