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處務規程 第21條 法規:監察院處務規程 類別:監察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分層負責 第21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如該單位內部意見不同時,由該單位主管人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解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