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8條 法規: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8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向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如期參訓者,得於訓練開始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函報各主管機關向保訓會申請放棄參加訓練,或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