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7條 法規: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17條 經本訓練評鑑合格並納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者,每二年應參加保訓會或文官學院辦理之回流學習活動至少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