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11條 法規: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11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服務機關(構)、學校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給予公假。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練結束後,將前二條有關請假缺課等資料,函送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構)、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