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0條 法規: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10條 符合第六條受訓資格條件人員,經發現其遴選之評定項目漏未評分或各項評分及積分計算錯誤者,致應列入而未列入當年度受訓時,除有可歸責其本人之事由者外,得經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依前條召開甄審委員會審核後,由各主管機關函經保訓會同意於次年度直接調訓。但其名額應計入各主管機關次年度分配受訓之名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