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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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