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15-1條 法規: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第15-1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未達第十二條但書規定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