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20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20條 保訓會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認有留置文書或其他物件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其持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