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4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14條 保訓會審理復審事件,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進行之陳述意見及第五十二條規定進行之言詞辯論,得於審查會進行之。前項言詞辯論,應經審查會決議。陳述意見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得由專任委員一人至二人聽取之,並製作紀錄要旨,提報審查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