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第11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11條 復審事件應由保訓會承辦單位擬具處理意見,依序分案送請專任委員初審。專任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核提初審意見,供保障事件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保訓會承辦單位應按審查會決議,擬具復審決定書稿,提送委員會議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