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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保訓會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認為復審代理人不適當,禁止其代理者,應以書面通知復審人,並副知受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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