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2-1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二章 實體保障 第12-1條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