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障亦同。
- 第9-1條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
- 第10條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
- 第11條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其停職處分經撤銷者,除得依法另為處理者外,其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予復職,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 第11-2條經依法休職之公務人員,有關復職之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 第12條公務人員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具有考試及格或銓敘合格之留用人員,應由上級機關或承受其業…
- 第12-1條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
- 第13條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
- 第14條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
- 第15條公務人員依其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所應得之法定加給,非依法令不得變更。
- 第16條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為非法之行為。
- 第17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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