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本辦法所稱職場霸凌,指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歧視、侮辱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
- 第32條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向服務機關防護委員會提出職場霸凌之申訴;服務機關依第五條第四項免設防護委員會者,公務人員得逕向上…
- 第33條職場霸凌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接獲申訴之機關應不予受理:一、非屬本辦法所稱職場霸凌事項。二、無具體之內容。三、申訴人未…
- 第34條各機關防護委員會受理申訴之日起,應於一個月內組成調查小組調查處理。前項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第35條各機關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一、各機關因接獲被霸凌公務人…
- 第36條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訪談…
- 第37條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機關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前項調查報告應…
- 第38條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交由機關以書面載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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