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風險職務機關之主管機關應就業管職務訂定執行職務之規範,及實施風險評估,並據以提出各種風險控制方案。
前項主管機關應建立執行高風險職務導致傷亡、猝發或加重疾病個案之通報制度、發行年報,並得委託相關研究單位,調查個案背景、發生經過、可能原因及提出對策建議,並應於機關網頁公開。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7條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第四節 高風險職務之安全衛生防護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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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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