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4條 法規: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第四節 高風險職務之安全衛生防護 第24條 高風險職務機關,應建立執行高風險職務時之人員現場安全管控機制及緊急事故應變方案。前項管控機制及應變方案由高風險職務機關訂定後,報其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