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應定期實施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增進安全防衛、急救、危機處理等知能,並指導正確執勤方式。
各機關對於執行危險職務之公務人員,應訂定預防危害之標準作業程序,並實施勤前教育。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18條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 第二節 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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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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