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法規: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組織目 第16條 本學院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