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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文官學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本學院院務會議由院長主持,副院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簡任以上人員及區域培訓中心主任參加。
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出(列)席。
前項院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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