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28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28條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依第七條規定提出協商時,應就協商事項之性質向各該事項主管機關提出。接獲協商案件之機關如非協商案件之主管機關,應將協商案件移轉至該案件之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