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19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19條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