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16條 法規:公務人員協會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第16條 公務人員協會之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前項第二款情形應提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