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7條 法規: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撫卹目 第7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受人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慰問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公務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