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5條 法規: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第三章 委託經營 第25條 受託機構經營承保機關委託事項,以承保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為本準備金保管機構。國內受託機構買賣有價證券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應向承保機關指定之經紀商進行交易。承保機關應與前項經紀商議定手續費率及相關條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