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各項給付如因要保機關未予核實轉送應附文件或作不實之證明陳述而領得者,承保機關除通知要保機關負責於三十日內,將其領得保險給付之本息退還外,並得請其主管機關議處有關人員。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溢領本保險給付者,由承保機關或超額年金之發給機關依規定追繳,並得加計利息繳還。
前二項加計利息,比照第九條規定辦理。
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2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
- 第43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盡力職務:被保險人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或成…
- 第44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交通違規行為,指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二、受吊扣駕駛執照…
- 第45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各項給付,應填具請領書及收據,併同有關證明文件,送由要保機關審核屬實並加蓋印信或本保險專用章後,轉…
- 第46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僑居國外而委託國內親友代領給付時,應附有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
- 第47條被保險人之受益人未滿法定年齡而請領給付者,應會同其法定代理人辦理,並附足資證明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文件。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