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法規: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公教人員保險法母法 第三章 保險俸(薪)額及保險費 › 第二節 保險費 第22條 本保險保險費以元為單位計算,角以下四捨五入。本保險應由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要保機關列入年度預算,或由各級政府統籌編列。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被保險人依同條規定適用本保險年金給付期間,其參加本保險之保險費率,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應即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七項規定,重新釐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