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要保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保險費:一、以承保機關建置之網路作業系統辦理者,得以匯款、網路銀行或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或持保險費入帳通知一份,向特約代收保險費機構繳納。二、未使用前款網路作業系統者,應持保險費入帳通知一份,向特約代收保險費機構繳納。要保機關繳納保險費後,應將當月份繳納保險費清單及相關表件,併送承保機關;屬前項第二款者,應併附保險費入帳通知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