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保險俸(薪)額及保險費

條文:
第20~24條(共 5 條)

第一節 保險俸(薪)額

本法第八條第四項所定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額,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支給俸(薪)額為準。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俸(薪)額應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之保險俸(薪)額釐定之;其在實施薪級制度前已按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職員各職稱保險俸(薪)額中位數投保而實敘薪給尚未達中位數者,仍保留原核定之保險薪級,俟其依成績考核結果所敘薪級高於原核定之保險薪級時,再依實際所敘薪級調整其保險俸(薪)額。

第二節 保險費

本保險保險費以元為單位計算,角以下四捨五入。
本保險應由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要保機關列入年度預算,或由各級政府統籌編列。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被保險人依同條規定適用本保險年金給付期間,其參加本保險之保險費率,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修正生效後,應即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七項規定,重新釐定。
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之繳納證明,由要保機關出具之。
要保機關應依下列規定繳納保險費:
一、以承保機關建置之網路作業系統辦理者,得以匯款、網路銀行或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或持保險費入帳通知一份,向特約代收保險費機構繳納。
二、未使用前款網路作業系統者,應持保險費入帳通知一份,向特約代收保險費機構繳納。
要保機關繳納保險費後,應將當月份繳納保險費清單及相關表件,併送承保機關;屬前項第二款者,應併附保險費入帳通知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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