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相關法規 公教人員保險法母法 第二章 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 第二節 被保險人 第17條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出,並擔任機關編制內有給職務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