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教師參加本保險者,應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任用資格。私立學校職員應符合教育部所定私立學校職員參加本保險資格之規定。前項私立學校職員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已參加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而其資格與規定不符者,准在原校原職等範圍內,參加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