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出,並擔任機關編制內有給職務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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