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謀生能力之範圍」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無謀生能力之範圍:指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障礙以上之等級,且未實際從事工作,亦未參加本保險或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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