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第8條
本法規已於 2021-11-0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8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於該條例施行後退職或在職亡故,具有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軍、公、教人員年資,其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未曾領取退職金或離職退費之政務人員年資,由本人或其遺族,依該條例規定申請補繳基金費用,以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年資時,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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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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