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補繳基金費用之計算標準,除銓敘部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標準辦理:一、曾任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依附表所定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補繳曾任年資應繳基金費用計算標準,對照相當等級之俸點薪級計算應補繳基金費用。二、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依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時,所審(敘)定俸點薪級,計算應補繳基金費用。其他經銓敘部認定得予併計之公職年資,其補繳基金費用之計算標準,由銓敘部訂定,或由基金管理會擬訂報請銓敘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