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補繳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依基金管理會核發之繳款單完成繳費程序後,其初任到職支薪日之俸點薪級如有變更並追溯生效者,應由原申請服務機關檢附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基金管理會重新核算,並辦理補繳或退還基金費用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