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人員轉任不同身分別職務時,其轉任前原繳而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本息,由公務人員退休撫…
- 第3條參加基金人員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公營事業、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或留職停薪期間等未繳納基金費用之年資,得於初(…
- 第4條補繳基金費用之申請程序,除銓敘部另有規定外,應由參加基金人員備齊證明文件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
- 第5條補繳基金費用之計算標準,除銓敘部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標準辦理:一、曾任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依附表所定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 第6條申請人申請補繳基金費用,應於基金管理會通知之二個月繳費截止期限內,依規定全額或撥繳比例共同負擔,一次繳入基金管理會委託代…
- 第7條補繳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依基金管理會核發之繳款單完成繳費程序後,其初任到職支薪日之俸點薪級如有變更並追溯生效…
- 第8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於該條例施行後退職或在職亡故,具有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第9條本辦法所適用各種書表格式,由基金管理會定之。
- 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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