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19條 法規: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第19條 受託機構、保管機構有違反法令或契約約定或未盡應注意義務,致有損及基金本金或收益之虞時,基金管理機關應即要求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基金管理機關於委託經營期間,如發現受託機構、保管機構有足以構成委託契約中所訂之解約條件情事發生時,應依約終止其受託經營權或保管權,由基金管理機關收回自行運用或委託其他受託機構、保管機構繼續經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