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節 通例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經銓敘審定之人員,指經銓敘部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律審定資格或登記者,或經法律授權由相關主管機關審定資格者。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現職人員,指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現職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