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第11條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審定因在學就讀而繼續發放月撫卹金者,應於每年九月檢同在學相關證明,送交發放機關查核是否符合繼續發放條件。前項人員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放月撫卹金至次年九月底止;不符合條件者,應繳回溢領之金額。第一項人員如有大學畢業或休(退)學情形者,發放至畢業或在學就讀當月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