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第4條 法規: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第4條 權責主管機關認定之危勞職務,應以職務所在機關之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所訂專任職務之職稱,並經銓敘審定且實際從事危險性及勞力性工作之職務為限。權責主管機關認定之危勞職務,其自願退休與屆齡退休年齡應併予調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