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權責主管機關擬議危勞職務酌減方案時,應統整所轄或所指揮監督之相關機關相同職務運作狀況,依下列評估項目認定之:一、擬認定之危勞職務工作內容之危險性。二、擬認定之危勞職務工作內容之勞力性。三、現有人力運用狀況。四、未來人力運用規劃。前條危勞職務及前項評估項目、評估細目及其評估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