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權責主管機關認定之危勞職務,應以職務所在機關之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所訂專任職務之職稱,並經銓敘審定且實際從事危險性及勞力性工作之職務為限。權責主管機關認定之危勞職務,其自願退休與屆齡退休年齡應併予調降。